被告人朱愛花,女,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朱愛花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又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愛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違禁品依法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第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愛花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二、違禁品“法輪功”邪教傳單26張、護身符8張、宣傳手冊3本、書籍4本、日歷1本等宣傳品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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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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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ㄒ唬嵤┍窘忉尩诙l第一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