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山西省大同市云岡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韓某義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韓某義,男,1948年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新旺派出所,家住大同市平城區(qū),無業(yè)。2003年10月14日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1月8日刑滿釋放。2021年5月2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經(jīng)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韓某義在大同市平城區(qū)明堂公園附近向過往行人發(fā)放印有“法輪功”內容的宣傳冊。2021年5月1日,公安機關在東信國際4號館前將被告人韓某義抓獲,從被告人韓某義位于大同市平城區(qū)的家中查獲并扣押光盤8張、書皮90頁、“護身符”11張、書簽40片、貼紙41條、掛歷3本、宣傳紙31張、貼畫7張、葫蘆8個、掛牌2個、書籍547本等“法輪功”非法宣傳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義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仍以宣揚“法輪功”邪教為目的,制作并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fā)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jīng)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shù)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wǎng)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發(fā)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shù)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shù)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wǎng)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shù)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