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克里斯托弗·錢尼(Christopher Chaney),美國資深移民律師,美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美國移民律師協(xié)會會員。本科畢業(yè)于美國麥卡利斯特學院,在夏威夷大學獲中國研究碩士學位,夏威夷大學瑪羅阿校區(qū)威廉·S·理查德森法學院法學博士,曾在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學國際合作部工作過一年,2007年在美國創(chuàng)辦以自己名字命名的錢尼移民律師事務所。2005年,克里斯托弗·錢尼在夏威夷大學《亞太法律與政策》雜志第一期上發(fā)表學術論文,詳細描述了法輪功極端的“教義”,指出它并不是宗教或者政治觀點,美國對法輪功人員實行難民庇護,是由政治因素驅(qū)動。三個所謂的法輪功人員得到美國法院的難民核準,是錯誤的行為,這種行為將助推中國偷渡活動。
全文構(gòu)架:
I.簡介
II.美國的難民法
A.申請庇護的條件
B.針對宗教迫害的難民身份
C.針對政治迫害的難民身份
III.認識難民法框架內(nèi)的法輪功
A.法輪功的自我定位
1.法輪功的歷史綜述
2.法輪功的教義綜述
B.中國政府如何定義法輪功
1.中國法律條文中的宗教
2.中國法律條文中的氣功
3.中國法律條文中的異端邪教組織
C.美國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辦公室如何定義法輪功
IV.法輪功庇護案例
A.高陳云案
B.高美玲案
C.張宏科案
V.結(jié)論
法輪功庇護案例
不采信當事人的證詞或者證據(jù)是移民法官拒絕庇護的常見原因,常常是法輪功申請難民身份遇到的第一個障礙。但是,如果申請人最開始向法官呈上申請的時候小心點,受理上訴的聯(lián)邦法庭會推翻移民法官的裁定。移民法官或者移民上訴委員判決不相信申請人的證詞或者證據(jù),必須由載入案卷的實質(zhì)性證據(jù)來支持,才能到聯(lián)邦法庭的肯定。119下文討論的幾個案子展現(xiàn)了在受理法輪功庇護申請上訴案中表現(xiàn)出的靈活性,還分析了一個成功的法輪功庇護申請主要所需的證據(jù)因素:(1)國務院發(fā)布的包含法輪功在中國狀況的國別報告;(2)有證明文件可以表明法官并不確定合法性的法輪功組織的成員的身份或者和法輪功存在某種關系;(3)有一個相對應的故事,包括過去受到警察拘留或者將來有可能被拘留;(4)對法輪功修煉和教義有一個比初級還初級的了解。
A.高陳云案120
高陳云(音譯),121七年級開始和她阿姨參加法輪功集會。122陳云常常翹課去參加法輪功集會——她在七年級第一學期總共翹課18次,123八年級第一學期總共翹課25次,遲到9次,124在八年級第二學期翹課43次,遲到5次。125八年級時阿姨正式吸收她為法輪功成員,成為一名法輪功的信差,按月給予一定的報酬。126學校校長再三警告陳云不要再曠課,并下了最后通牒。她說:“校長命令我離開這個組織,但是我沒有聽他的。校長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他們馬上來到學校逮捕我,我就被正式開除了。”127
地方公安拘留了陳云兩天,在被拘留期間,陳云聲稱,他們不給她食物吃,長時間不讓睡覺,并用棍子打了她一邊屁股兩次。128兩天后,公安將陳云送到一個公園,讓她在那兒和一群人干體力活,包括“除草和搬運石頭。”129她在中午休息的時候跑回了家,然后逃到一個附近鎮(zhèn)的親戚家住。130幾個月后,她飛到美國和親戚團聚,131一到洛杉磯就面臨被驅(qū)逐出境的訴訟,因為她沒有有效簽證,可能會成為公眾負擔(受政府救濟的人)。132在庇護申請書中,陳云遞交了兩份證明文件來支持她的申請:一個是學校的成績單,記錄了她多次曠課的事實,另一個是一封信,陳述了她被學校開除的原因,說她過度曠課是因為作為一個法輪功成員參加了很多法輪功活動。133
移民法官根據(jù)美國國務院報告上的內(nèi)容做出了裁決:“法輪功信仰和活動是宗教或政治觀點,因法輪功受到的迫害是因為她的宗教和/或政治觀點受到迫害?!?34但是,移民法官質(zhì)疑陳云證詞的可信度和陳云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135質(zhì)疑“虐待”是否真實。136移民法官也裁決道,害怕受到迫害與她僅僅作為一個信差的地位完全不一致。137
在上訴過程中,在實質(zhì)性證據(jù)的審查標準下,第三巡回法院更加關注的是下級法院的審判是否遵守以下標準,138即如果下級法院的可信度裁決“是基于推測或者猜想,而非載入案卷的證據(jù)”,139或者“面對證據(jù)任何尚過得去的法官不得不做出相反的裁決”,那么就可以推翻下級法庭不采信申請人的證詞的裁決。140(譯注)
美國國際貿(mào)易法庭法官Barzilay,受指派參加合議,他認為,移民法官不采信申請人的證詞沒有基于載入案卷的證據(jù)。141“了解到任何進一步的裁決(不采信證詞)必須由載入案卷的實質(zhì)性證據(jù)支持”,案件被發(fā)回重審。142Barzilay法官鑒定了三件事都是由于陳云是法輪功信徒引起的,每一件事她都解讀為迫害行為:(1)陳云被學校開除;(2)她被警察“毆打”;(3)她被“勞改”。但是,證據(jù)表明Barzilay法官曲解了這三個事件的性質(zhì)。(譯注:一般來說,美國的審判法院和上訴法院之間的職責分工是明確和嚴格的。審判法院只負責一審;上訴法院只負責上訴審。但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們既審理上訴審案件,也審理少數(shù)一審案件。美國的審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獨審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審判并做出判決。上訴審法院則采用“合議制”,即由幾名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并做出判決。合議庭的組成人數(shù)各不相同。一般來說,中級上訴法院的合議庭由3名法官組成)
Barzilay法官引用了紀律處分文件作為證據(jù),證明陳云被學校開除是因為參加了法輪功而不是因為她多次曠課。143
在校期間,陳云沒有遵守學校的道德規(guī)范,自愿參加了所謂的社會修煉運動,成為一個非法組織法輪功的信差。她曠課43次,公安和行政部門對她進行再三教育,但是她毫無悔過之心,問題嚴重,于2000年3月受到處罰,但是現(xiàn)在她繼續(xù)參加法輪功活動,做法輪功的信差,6月曾被本地司法部門帶去問話,從那以后共曠課56次,已經(jīng)造成了極壞的影響。根據(jù)校規(guī)第11章第4條(多次違反初中生紀律,多次違反法規(guī))和公共安全法規(guī),經(jīng)學校研究決定,開除陳云學籍,公安部已經(jīng)通報此案件,正在根據(jù)法規(guī)進行處理。144
該紀律處分文件說明,學校開除陳云不僅僅是因為她是法輪功成員,還因為她參加了法輪功活動而曠課。陳云因為“違反了初中紀律”145被開除的事實證明了學校不會因為陳云在課外時間參加法輪功活動而開除她。這個文件反復強調(diào)陳云的多次曠課這一事實也正支持了這個觀點。Barzilay法官沒有質(zhì)疑為什么法輪功會要求一個八年級的學生錯過受教育的機會,卻說:“很明顯,沒有信使法輪功就無法運作?!?46她提出學校在開除陳云這件事上做得太過分:“學校對她和法輪功的關系太大驚小怪了,他們不僅開除了她,而且還寫信給當?shù)氐呐沙鏊鶊蟾媪诉@件事?!?47Barzilay的立場是,因為曠課而被開除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曠課是因為法輪功成員的關系,那么開除就不是懲罰而是迫害了。她認為如果一個中國的八年級學生曠課是為了幫助法輪功傳遞信息,那么就應該允許她曠課。
Barzilay法官在描述陳云被拘留的兩天的過程中,將警察采取的行動曲解為虐待。
陳云還說,警察脫了她褲子,打她一邊的屁股。他們打她的時候用的是一根長棒子,這根棍子可能有電可能沒有,陳云不知道她是否曾遭電擊,只知道被打了兩次,踢了一下。148
性質(zhì)上來說,電擊是一種懲罰手段,受害者都能清楚記得。Barzilay沒有指出為什么他描述陳云并不知道自己有沒有被電擊,而不是說陳云知道她沒有被電擊。對該事件的描述,持反對意見方特別強調(diào)了Brazilay的曲解:“她被關了兩天,挨打受罵,還被用棍子打了兩次屁股。”149似乎Brazilay是受了國務院的影響,國務院反復聲明法輪功成員受到了電棒的虐待。150
Brazilay也曲解了陳云受到的懲罰的性質(zhì),她說她是在“鄉(xiāng)下”151“被勞改了”。152Brazilay沒有指出,什么是她所謂的“勞改”,但是陳云的描述是在她家附近的一個“有很多樹的”154公園“割草和搬石頭”153,還遠遠達不到“勞改”這個詞,這個詞是中國曾經(jīng)用來形容勞改制度的。155
陳云的阿姨強迫外甥女參與違法活動而不是上學,為什么法院會寬恕陳云的阿姨而不是譴責她?答案就是法院服從國務院的人權(quán)報告,人權(quán)報告暗示中國立法機關將法輪功歸類為違法組織是一種宗教迫害。難民身份考驗的第二步是陳云必須在宗教迫害聲明中證明其對迫害的恐懼和她的宗教信仰之間存在關系。156這種關系的基本點必須是政府根據(jù)實際的或者歸罪的信仰蓄意監(jiān)禁申請人。157陳云不認為法輪功是宗教,所以這種關系就不能建立在實際信仰的基礎上。中國也不認為法輪功是宗教,所以這種關系也不能建立在歸罪的宗教信仰的基礎上。既然這個歸罪性質(zhì)的信仰既不是來自于申請人也不是來自于囚禁她的人,而是來自于美國國務院,那么這個宗教迫害的申訴還合理嗎?
面對這個案子,移民法官的觀點是,法輪功也許是,也許不是宗教信仰,它也可以是政治或者不是政治信仰:“法輪功信仰和活動是宗教性質(zhì)的,和/或者是政治觀點。”158但是移民法官對這個案子的處理表明,他并不認為法輪功是政治觀點。在陳云的口頭證詞中,移民法官問她是否熟悉法輪功修煉。
問:你自己修煉法輪功嗎?
答:很少,基本上我看別人練。
問:你現(xiàn)在能做法輪功給我看嗎?
答:我不知道具體的動作,我看別人做,因為我的工作只是個信差。159
這段審問并不可以邏輯地推理出這是一個政治信仰。移民法官在審訊時叫她表演法輪功,不是在問她是否能夠表達一個政治觀點。
雖然法輪功信仰的性質(zhì)不是政治觀點,但是中國取締法輪功是國家的行為,所以中國取締法輪功是政治性質(zhì)的。為了能夠成功證明政治迫害,申請人必須證明她有權(quán)表達她實際的或者被迫害方歸罪的觀點。高陳云的案子中,法庭并沒有解決傳播法輪功教義——李洪志的法身現(xiàn)在就在你的下腹,拒醫(yī)拒藥,拒絕其他氣功可以治療疾病——是不是基本人權(quán)的問題,也沒有討論中國取締法輪功和法國以及世界上其他國家取締教派的可比性。160有趣的是,這些省略——問題的關鍵——卻在整個法輪功上訴意見中完全沒有出現(xiàn)。
B.高美玲案161
高美玲(音譯)在她父親書店工作的時候,警察在柜臺后面的抽屜里找到了兩本法輪功書籍。162她被捕并拘留了10天,交了罰款后就獲得釋放。163父親朋友是個警察,告訴高美玲,她的名字出現(xiàn)在法輪功成員的名單里。高美玲來到美國申請避難,164在訴訟過程中,她在證詞說,很怕一回到中國就遭到迫害,因為她的名字出現(xiàn)在法輪功信徒的名單里,政府已經(jīng)“鎮(zhèn)壓了法輪功”。165她的證據(jù)167是《2000年人權(quán)國別報告·中國篇》166。
移民申請局駁回了她的申請,做出裁決,認為她不能證明自己有充分理由害怕受迫害,原因是:(1)她并不是真正的法輪功信徒;(2)當局并沒有囚禁她的父親,即書店老板。168上訴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認為移民申請局犯了一個法律錯誤:高美玲的證詞說警察在她工作的書店的柜臺后面發(fā)現(xiàn)法輪功書籍被捕并拘留后,她的名字就出現(xiàn)在政府的法輪功成員名單里。所以她能夠證明是因為她被中國政府認為和法輪功存在關系才會在被發(fā)現(xiàn)擁有法輪功書籍后出現(xiàn)在“黑名單”上。169
在找出有理由因為政治觀點而恐懼迫害的證明時,法庭竟然把一個因為持有法輪功書籍被關了十天的書店小老板高美玲和“新人民軍”(譯注一個暴利的反對菲律賓政府的反叛組織)的告密者等同起來。170她的證詞和國務院的國別報告已經(jīng)足夠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了。
C.張宏科案171
張宏科(音譯)于1996年以非移民工作簽證來到美國。172在接下去的幾年,他回中國待了一個月,在此期間,一個熟人把法輪功介紹給了他。173回到美國后,他通過書籍和視頻仔細研究法輪功,有了正面體驗后,他將法輪功告訴給了在中國的親戚朋友。1741999年,張宏科了解到他哥哥和父母因為參加法輪功游行被捕,他的父母還告訴警方,是張宏科介紹法輪功給他們,還給他們傳播法輪功書籍和音像資料等等。175警察讓他的父母轉(zhuǎn)告他,一回中國就必須到公安機關報到。176
2001年,在驅(qū)逐出境訴訟中,張宏科申請保留驅(qū)逐,177申請庇護。178他提交了《2000年人權(quán)國別報告·中國篇》作為證據(jù)。179移民法官根據(jù)法律條文發(fā)現(xiàn)張宏科沒有資格得到庇護,因為他的申請是在來美國一年多后提交,否決了撤銷驅(qū)逐出境的申請,因為他不能充分證明被迫害。180
受理上訴的法庭推翻了移民法官拒絕撤銷驅(qū)逐出境的判決,判定張宏科由于被迫害方歸罪的政治觀點和政治信仰有權(quán)得到庇護。181法庭認為,移民法官不能找到明確的反面證據(jù),所以采信張宏科的證據(jù)和證詞。182在裁決張宏科的舉證責任時,法庭發(fā)現(xiàn)“任何理智的法官都會判決張宏科一回到中國就完全有可能遭受迫害,因為他修煉了法輪功,參與了反政府活動?!?83雖然法庭引用了《國別人權(quán)報告》對1997年《刑法》第300條的描述,184可是還是沒有解決在審議過程中起訴和迫害的不可共存性。
譯注:
聯(lián)邦法院系統(tǒng),有三個等級的法院,即聯(lián)邦最高法院、聯(lián)邦巡回法院、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其中巡回法院稱上訴法院,相當于我國的中級法院,但不直接審理一審案件。而地區(qū)法院則是聯(lián)邦系統(tǒng)的基層法院。美國聯(lián)邦法院將全國五十個州劃分為十三個審判區(qū)域設有十三個巡回法院,一個巡回法院往往下轄數(shù)個地區(qū)法院。例如,新澤西州所在的第三巡回法院就下轄新澤西州、德拉瓦州、賓夕法尼亞州的所有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有趣的是巡回法院的法官們并非集中辦公,而是分散到各區(qū)法院辦公,就地受理、審理上訴案件。比如在紐瓦克市的新澤西地區(qū)法院就有3位巡回法院的法官在此辦公,巡回法官雖然在同一個地方辦公,但是屬于不同的審級,互相獨立,互不干擾。聯(lián)邦系統(tǒng)還有國際商貿(mào)法院、所有聯(lián)邦法院的經(jīng)費也直接來源于聯(lián)邦政府。所有聯(lián)邦法院法官的任命權(quán)是由總統(tǒng)——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由總統(tǒng)提名,國會批準任命——或上級法院的法官行使,不受地方州政府的干涉。
注釋:
119 比如,Gui v. INS, 280 F.3d 1217, 1225 (9th Cir. 2002) (citing Yi Quan Chen v. INS, 266 F.3d 1094, 1098 (9th Cir. 2001))(“雖然實質(zhì)性證據(jù)的標準是由移民法官決定,但是移民法官必須提供‘詳細的、令人信服的原因’解釋為何不采信申請人的證詞和證據(jù)”);但是看比如, Krouchevski v. Ashcroft, 344 F.3d 670, 673 (7th Cir. 2003) (citing Pop v. INS, 270 F.3d 527, 529 (7th Cir. 2001))(“只有一個尚過得去的調(diào)查員面對證據(jù)不得不作出相反的結(jié)論,我們才會推翻申請人的證據(jù)。”)
120 Gao v. Ashcroft, 299 F.3d 266 (3d Cir. 2002).
121 這個案子的申請人和下一個案子的申請人同姓,所以為了區(qū)別開來,我們用他們的名來稱呼他們。
122 Gao, 299 F.3d at 269.
123 同上. at 270 n.3.
124 同上,280頁
125 同上
126 同上,69 n.1.
127 同上
128 同上,269頁
129 同上,270頁
130 同上
131 同上,280頁。在她去美國的途中,陳云在泰國和巴西分別待了大概一個月。
132 8 U.S.C. § § 1182(a)(4)(A); 1182(a)(7)(A)(i)(I). Id. at 268-269.
133 Gao, 299 F.3d at 270.
134 同上270-271頁,陳云將《1999年人權(quán)國別報告—中國篇》作為證據(jù)提交給國務院。國務院民主、人權(quán)和勞工事務局,《1999年人權(quán)國別報告—中國篇》見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1999/284.htm
135 Id. at 275, 276 n.6 (the IJ noted that Chenyun, her parents, her relativ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her lawyer all handled the documents. “Court finds it hard to believe, actually, that the comments about her involvement in those outside activities were indeed put in her note booklet by the school itself.”). In reply, the appellate judge argued: “If the IJ believes that the alteration occurred and it impacts on his finding of lack of credibility, he must state a reason and detail with specificity the issues of non-credibility.” Id. at 275-76 (citing Turcios v. INS, 821 F.2d 1396, 1399 (9th Cir. 1987) (“trier of fact who rejects a witness’s positive testimony because in his or her judgment it lacks credibility should offer ‘a(chǎn) specific, cogent reason for [his] disbelief.’”).
136 同上271頁。(質(zhì)疑“她的遭遇是否足夠可信、詳盡到我們可以推論出她確實因為這些活動遭到迫害”)
137 Id. (describing the situation as “implausible . . . the preoccupation of Chinese authorities for someone who is a mere adjunct to the activity that the government is trying to stop or prevent, but that is not at all involved in it herself”).
138 第三巡回法院復審了移民法官的判決,因為移民上訴委員會和移民法官的意見不同。同上(citing Abdulai v. Ashcroft, 239 F.3d 542, 549 n.2 (3d Cir. 2001)(如果移民上訴委員會和移民法官意見相左,那么邏輯上復審法院就必須復審移民法官的判決來評估移民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是否是合適的。)
139 Id. (citing Salaam v. INS, 229 F.3d 1234, 1238 (9th Cir. 2000)).
140 同上 (citing INA § 242(b)(4)(B), 8 U.S.C. § 1252(b)(4)(B); accord INS v. Elias-Zacarias, 502 U.S. 478, 483-84, 117 L. Ed. 2d 38, 112 S. Ct. 812 (1992)). Id. at 279. “The IJ rested his decision on a credibility determination that is not supported by substantial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d.
141 同上,279頁。(載入案卷的實質(zhì)性證據(jù)并不支持移民法官以申請人的可信度為作為判決的標準?!保?/p>
142 同上
143 同上,277頁(“政府極力要表明的是陳云被開除的主要原因是曠課。而學校的紀律處分文件與此剛好相反,明確指出陳云被來處的主要原因不是曠課,而是和法輪功有關系?!保?/p>
143 同上,277頁(“政府極力要表明的是陳云被開除的主要原因是曠課。而學校的紀律處分文件與此剛好相反,明確指出陳云被來處的主要原因不是曠課,而是和法輪功有關系?!保?img imagerela="1416746" alt="" complete="complete" src="http://m.rener.com.cn/resources/kaiwind/image/2020/05/26/1416746_700x700.png" width="">
144 同上
145 同上
146 同上,79頁
147 同上, 277頁
148 同上,69頁
149 同上,80也
150 CRHRP 1999, supra note 134(國際特赦組織稱,部分法輪功信徒被電擊遭受虐待。)
151 Gao, 299 F.3d at 268.
152 同上,277頁
153 同上,270頁
154 Id. at 279 n.7.
155 詳見勞改研究基金會http://www.laogai.org/ news/index.php
156 See supra nn. 22-23 and accompanying text.
157 同上。
158 Gao, 299 F.3d at 271.
159 同上,273頁
160 See supra note 108 and accompanying text.
161 Gao v. Ashcroft, 49 Fed. Appx. 180 (9th Cir. 2002)
162 同上,181頁
163 同上
164 同上,181頁
165 同上。
166 國務院民主、人權(quán)和勞工事務局,《2000年人權(quán)國別報告—中國篇》見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2000/eap/684.htm
167 Gao, 49 Fed. Appx. at 181-182.
168 同上,182頁
169 同上(citing Mejia v. Ashcroft, 298 F.3d 873, 878 (9th Cir. 2002) (holding that the applicant’s “unchallenged testimony demonstrated that he appeared on an NPA hit list after acting as an informer against the NPA. Under our precedents, these facts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asylum.”)).
170 同上。
171 Zhang v. Ascroft, 2004 U.S. App. LEXIS 23401 (9th Cir. 2004).
172 同上,第2頁
173 同上.
174 同上,第3頁
175 Id. at 3-4, 6.
176 Id. at 6.
177 8 U.S.C. § 1231(b)(3) (2004).除了更高標準的證明,決定享有保留驅(qū)逐資格的測試和申請庇護大同小異。
178 同上,第7頁。
179 同上,第2頁. See CRHRP 2000, supra note 166.
180 同上,7-8頁.
181 同上,18頁.
182 Id. at 9-10 (citing Kalubi v. Ashcroft, 364 F.3d 1134, 1137-38 (9th Cir. 2004) (holding that “implicit credibility observations in passing” do not constitute credibility findings)).
183 同上,第10頁
184 同上,第5頁